非CA用户使用协议
本协议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服务条款”)是由用户(您)与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就“非CA用户网上办理社保业务” (以下简称“网办业务”)服务所订立的相关权利义务规范,本服务条款对您及本中心均具有法律效力。
1、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在此特别提醒您,在您使用网办业务服务前请确实仔细阅读本协议,如果您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您可选择不使用网办业务服务;当您点选同意键或定制、使用、接受网办业务服务时即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条款,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的所有规范并愿受其拘束。
这些条款可能根据情况变化作相应更新,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更, 本中心将在网页上公布修改内容。您可随时登陆广州市劳动保障网查阅最新版服务条款。用户如果不同意修改后的任何条款,可以主动至相关社保经办部门取消已经获得的网办业务服务权限;如果用户继续选择享用则视为用户已经完全接受本协议及其修改。
2、服务简介
本中心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网办社会保险业务服务,内容包括社保信息查询及打印、参保、停保、个人基本资料修改、单位基本信息修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而这种服务是免费的。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和使用电信增值业务所需的设备,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电信或移动通信提供商)收取的通讯费、信息费等有关费用。
本中心有权规定并修改使用本服务的一般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决定用户身份验证方式、网办业务类型、审核条件等措施。同时本中心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增强或强化目前服务的任何新功能,包括新产品,均无条件地适用本服务条款。
网站空间及所提供信息归本中心所有,用户经许可具有使用权。
3、用户使用规则
3.1 用户个人资料真实性
用户保证自己在使用本服务时用户身份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完整性,资料发生变化,用户应及时更改,如因您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您的资料未能及时更新,或因您丢失了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中心不承担责任。若用户提供任何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并为本中心所确知;或者本中心有合理理由怀疑前述资料为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本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用户的帐号,并拒绝现在或将来使用本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
3.2 用户帐号、密码
在安全完成本服务的登记程序后,用户应维持密码及帐号的机密安全。您应对任何人利用您的密码及帐号所进行的活动负完全的责任,本中心无法对非法或未经您授权使用您帐号及密码的行为作出甄别,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服务用途
除非与本中心另签协议,用户同意本服务仅供个人或单位非商业性质的使用。用户承诺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商业性用途。
3.4网办业务服务使用规则
3.4.1 用户不得利用本服务或在网办系统网页上上传、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11)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2) 含有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3.4.2单位用户须保证相关操作内容已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意,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个人用户须对相关操作负全部法律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须得到法定监护人陪同方可操作)。用户必须保证,您所有的操作内容已获得合法授权,您在本网站之行为未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否则,将由您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用户不得将任何内部资料、机密资料、涉及他人隐私资料或侵犯任何人权益的资料、商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3.4.3 用户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得针对本服务、与本服务连接的服务器或网络制造干扰、混乱,或违反连接本服务的网络的任何要求、程序、政策或规则,不得进行任何危害社保基金安全的活动,否则本中心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有权将其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3.4.4本中心有权对用户填报、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之有关规定的内容,本中心有权立即将其删除或屏蔽,且不需要对用户另行通知。正常申报的内容,经我中心审核后,审核结果将反馈于网办系统。
3.4.5 用户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在任何情况下,如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服务条款,本中心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如导致本中心遭受任何损害或遭受任何来自第三方的纠纷、诉讼、索赔要求等,用户须向本中心赔偿相应的损失,用户应当对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服务条款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法律责任。
3.5 接受系统提示、消息
如果用户使用网办业务服务,即表示用户愿意接受网办业务服务发出的相关提示或消息(包括操作帮助指引,政策变更等信息)。
4、服务风险及免责声明
4.1 用户完全理解并同意,本服务涉及到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等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存在因上述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用户所在位置、用户关机、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风险。使用本服务的用户须承担以上风险,本中心对服务之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不作担保,对因此导致用户不能发送和接受阅读提示、或传递错误,个人操作失误、未予储存或其他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本中心过错原因导致的用户数据损失、丢失或服务停止,本中心可协助用户解决,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对于系统发生故障影响到本服务的正常运行,本中心承诺及时处理进行修复。但用户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此外,本中心保留不经事先通知为维修保养、升级或其他目的暂停本服务任何部分的权利。
4.3本中心郑重提请您注意,任何经由本服务以上传、填报、发送、用户的登记资料或其他资料(以下简称“内容”),均由内容提供者承担责任。
4.4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本中心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无需通知该用户:
4.4.1 用户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4.4.2 用户违反本服务条款的规定;
4.4.3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
4.4.4 用户违法相关法律法规,本中心收到第三方投诉且该第三方出具相应证据的
4.4.5 系统调整、政策变更等其他本中心认为是符合整体服务需求的特殊情形。
4.5本中心有权根据服务的需要,至少提前3日通知用户后,收回用户使用权。
5、内容、标识的所有权
内容包括网办业务系统网页上的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可供下载的文档、表格等,及在信息提示、帮助中的全部内容。标识包括网办业务系统网页上相关图形标识、电子印章、可供下载的图片、文档,所有这些内容、标识均受版权、商标、专利、劳动保障法、电子信息安全法等其它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所以,用户只能在本中心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篡改这些内容、或制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6、用户权责必读
6.1用户应保证在网办业务系统中填报、上传的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否则本中心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有权将其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6.2用户应得知并承诺,在网办业务系统中填报、上传的内容,须于每月底前,携纸质资料至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每月月底仍未审核的内容视为数据无效。无效数据如遇系统调整、升级、清理或任何其他情况导致网办系统未能储存或未能完全储存,本中心不负担任何责任。
6.3用户至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审核时携带的资料,应包括,经网办业务系统界面打印并加盖公章后的纸质材料,“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中对应业务所需资料及证件等。
6.4用户在网办业务系统中办理的业务在经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在业务生效前社保经办机构不承担待遇发放等责任。
7、本中心拥有对本协议服务条款的解释权
用户对服务之任何部分或本服务条款的任何部分之意见及建议可通过相关社保经办部门或其他途径与本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