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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访谈专题回顾    
我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 于2008年12月22日正式开通,此栏目为市民提供了一个直接与政府职能部门交流的平台。我局将每月安排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在此栏目中与市民进行实时互动交流。
访谈主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加班工资、入户政策等
访谈人:  (工资处)韩志荣处长
2010-7-7
15:00-16:00
高先生 问: 本人于2010年3月22日在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广州佳和立创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被人工资级加班费一事于2010年5月8号开庭。案件号:穗天劳仲案字(2010)275。在开庭以后本来双方答应和解,但后来佳和公司反悔故需要仲裁委裁决。但是知道今天(2010年7月7日)还没有结果,本人多次打电话到仲裁员询问此事均无人接听电话。曾亲自到仲裁委也找不到仲裁员,本案已经超出了从立案到裁决45天的期限,今天上午再打了10几个电话后,终于打通了仲裁员刘蓝天的电话,她说已经裁决,裁决书在书记员哪里,然后把电话转给书记员林玉梅,当我询问为什么不发裁决书的时候,林玉梅用一种非常不好的态度和口吻说:“等电话吧”,我说道:“我已经等了3个月了,已经超过45天,还要我等多久?!”她还是一句:“等电话吧!”,无论我怎么问都是以这句话回答。请问局长,这是什么态度!我严重怀疑天河区仲裁员刘蓝天河书记员林玉梅的职业操守。裁决出来到不服裁决提起上诉有15天的时间,一直迟迟不给我发裁决是否有等过了上诉期,不能上诉的嫌疑??

希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帮忙跟进此事进展。如果再没有裁决结果,本人将起诉到法院。



另:在仲裁厅出来的时候,佳和公司的人跟仲裁员聊了很久,并相互留下了手机等通信方式,但本人询问仲裁员索要手机作为联系的时候,仲裁员并没有给予本人。且本来5月11日要求佳和公司上仲裁委提交本人的加班记录并要求本人当天上午9点到仲裁委核对,但本人当天到了仲裁委并没有看到佳和公司的任何员工,也没有看到任何关于本人的加班记录,甚至仲裁员也不在!凡此种种,不禁让本人觉得事仲裁庭的办事效率、以及其廉洁和公正性!

(2010-07-07 15:02:05)
 答: 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相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待。(2010-07-07 15:12:44)
 
林生 问: 韩处长你好!本人在04年7月进入该公司的,在05年3月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两个条款是这样的合同第二条是:乙方同意担任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所派任之工作岗位。第五条是:甲方因工作需要,在不变更劳动合同条件的原则下,可在所属集团公司内部调动乙方之工作地点,乙方不得有异议。合同中一直没著明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在07年11月的时候公司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和我们变更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到10年12月31号止,该合同中没有现执行的《劳动合同法》17条第四款的内容,在劳动法执行两年多,公司也没和我们协商要求按新法来变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请问这样的条款现在受法律的保护吗?属于有效条款还是无效条款?如果公司要调动我去其他地方工作的话,或者要改变我现在的工作地点的话,我可以不执行公司的调动安排吗?这样的话,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公司要不要给予经济补偿?应该补偿是多少个月工资?还有就是如果合同期到期的,公司在劳动合同按新劳动合同来签订合同的话,在工作地点内容下面再加条在不变更劳动合同条件的原则下,可在所属集团公司内部调动乙方之工作地点的条款的话,这样的条款有没效?我要是不同意签订的话,公司按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话,公司要不要补偿我的经济赔偿金?应该补偿是多少个月工资?还有就是出现劳动争议的话,我应该在哪个地方申请仲裁? 

(2010-07-07 15:16:54)
 答: 你好!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2010-07-07 15:30:39)
 
林 问: 韩处长你好!本人在2004年7月进入该公司,05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两个条款是这样的合同第二条是:乙方同意担任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所派任之工作岗位。第五条是:甲方因工作需要,在不变更劳动合同条件的原则下,可在所属集团公司内部调动乙方之工作地点,乙方不得有异议。合同中一直没著明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在07年11月的时候公司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和我们变更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到10年12月31号止,该合同中没有现执行的《劳动合同法》17条第四款的内容,在劳动法执行两年多,公司也没和我们协商要求按新法来变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请问这样的条款现在受法律的保护吗?属于有效条款还是无效条款?如果公司要调动我去其他地方工作的话,或者要改变我现在的工作地点的话,我可以不执行公司的调动安排吗?这样的话,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公司要不要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是多少的?还有就是如果合同期到期的,公司在劳动合同按新劳动合同来签订合同的话,在工作地点内容下面再加条在不变更劳动合同条件的原则下,可在所属集团公司内部调动乙方之工作地点的条款的话,这样的条款有没效?我要是不同意签订的话,公司按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话,公司要不要补偿我的经济赔偿金?补偿是多少?还有就是出现劳动争议的话,我应该在哪个地方申请仲裁? 

谢谢!(2010-07-07 15:12:22)
 答: 你好!
  如你属于本市户籍,请向该单位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你属于非本市户籍,单位为市属单位,请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梅东路28号2楼12号窗)申请仲裁,如单位为区属单位,请向该单位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若用人单位为省属单位请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2010-07-07 15: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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