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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1017号
 
   

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

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1017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071日起,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调整为450/月。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225/月。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财政资金分担按照《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相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 ○ 一 ○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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