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表彰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决定的通知
穗劳社函〔 2007〕 1256号
各区 (县级市 )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市工商联,市民营企业商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台湾同胞投资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转发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关于表彰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决定的通知》(粤劳社〔 2007〕 1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开展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学习先进经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劳动关系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双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企业联合会 /市企业家协会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