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青白江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青工发 [2007]2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办印发的《成都市青白江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委办 [2006]127 号,以下简称《通知》),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经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国资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经济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 研究同意,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创建活动的认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把推动社会和谐的工作作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工作。推动和实现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因此,积极开展创建具有“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和谐企业活动,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体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使劳动关系各方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谋发展,为构建和谐青白江奠定重要基础。

二、加强创建活动的领导

  按照《通知》的工作要求,经商定,区创建活动评审小组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国资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经济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区企业厂长经理协会的分管领导组成,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黄耘同志为区创建活动评审小组召集人。区创建活动办公室由评审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主任为区总工会副主席王洁同志,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日常工作由区总工会综合科承办。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国资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经济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区企业厂长经理协会要加强协作配合,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系统、本企业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于 2007 年 2 月 23 日前报区创建活动办公室。区总工会要切实承担创建活动办公室工作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帮助企业按照创建目标要求认真开展创建活动。

三、保证创建目标任务的完成

  《通知》明确了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创建活动评审小组成员单位要把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试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机制作用,统一组织安排,共同推进,要与贯彻落实市政府 93 号令和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创建活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共同推进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在工业园区开展试点工作。到 2007 年末,全区开展创建活动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达到 60% ;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创建活动的达到 30 家,全区全面推行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到 2008 年末,开展创建活动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达到 80% ;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创建活动的达到 50 家。

  为了确保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区创建活动办公室每年将对区级有关部门在组织、指导企业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以及开展创建和谐工业园区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开展创建活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在 3 月 18 日前将开展创建活动情况报送区创建活动办公室。

四、组织评选的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 2006 年的申报工作在 2007 年 4 月 25 日前完成。企业要按照“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评办法”(见附件 1 )进行自查,自查申报报告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公示后,向指导企业开展创建活动的创建活动办公室报送。申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工作要按照区政府的文件要求自查后,向区“创建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报送自查申报报告。

(二)区创建活动办公室要联合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考核验收小组,对申报的企业进行检查评估,在 2007 年 5 月 25 日前向市创建活动办公室推荐达标企业和报送评选“成都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检查评估工作按照(成办函 [2006]183 号)文件的要求,由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区创建活动评审小组对推荐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评审后,通过区级新闻媒体对达标企业和推荐评选“青白江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进行公示。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对申报的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进行考核评审。

五、表彰

  区级有关部门将对达到创建评选标准的企业进行通报表彰,授予“青白江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向市创建活动办公室推荐特别突出的企业。我区拟于 2008 年底对创建活动进行总结表彰。

  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工作,经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认定达到市级创建标准的,按程序报市上,经市“创建工作”联席会议批准达到市创建标准的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

1 、《青白江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评办法(试行)》

2 、青白江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成都市青白江区总工会 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纪律检查委员

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组织部 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宣传部

成都市青白江区监察局 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青白江区商务局

成都市青白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青白江区经济局

成都市青白江区工商业联合会 成都青白江企业厂长经理协会

2007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1 :

青白江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

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召集人:黄 耘 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成 员:唐劲松 区纪律检查委员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罗春蓉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 越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肖德平 区财政局纪检组长

邓贤洪 区经济局副局长

黄 琼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严乐云 区商务局副局长

王 洁 区总工会副主席

谢 炬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机关委员会书记

黄先林 区工商联副会长

区创建活动办公室由评审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区总工会副主席王洁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 2 :

 

青白江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评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区企业在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中的达标评分标准。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达标评分标准按照区政府转发《关于在全区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成办函 [2006]183 号 ] 的文件实施考评。

(二)考评分为三个档次: 95 分以上为区拟推荐为省上表彰的标准; 90-95 分为推荐市上表彰标准; 85-90 分为合格标准。

(三)评分标准(满分 100 分)

1 、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第 93 号令和《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 10 分)

( 1 )未执行市政府令第 93 号令和《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扣 2 分。

( 2 )企业未按规定招用工人,有招童工的现象,每出现 1 起,扣 0.5 分。

( 3 )职工的劳动权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权益等)未得到保障,每出现一起扣 0.2 分。

2 、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 10 分)

( 1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不到 95% 的,每降低 1% 扣 0.1 分。

( 2 )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达不到 80% 的,每降低 1% 扣 0.1 分。

( 3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和政策执行不力,有危害职工安全事故发生,每发生 1 起,扣 0.5 分。出现重大伤亡事故不能参加评选。

( 4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 100% 的,加 2 分。

3 、企业工会组织健全,开展工作规范。( 10 分)

( 1 )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扣 10 分。

( 2 )企业工会未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要求开展活动,工会工作不规范,每发生 1 起,扣 0.1 分。

( 3 )企业未按规定拨付工会经费,扣 2 分;工会组织未按规定按时足额上解经费,每发生 1 次扣 0.5 分。

( 4 )企业工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之家建设,荣获全国、省、市“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加 3 分、 2 分、 1 分。

( 5 )企业工会通过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积极开展送温暖和帮扶救助活动,加 2 分。

( 6 )企业工会积极组织开展“双爱双评”活动,荣获全国、省、市荣誉称号的,加 3 分、 2 分、 1 分。

4 、企业工会组织与企业行政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 10 分)

( 1 )企业未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扣 2 分。

( 2 )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扣 2 分。

( 3 )未签订女职工单项集体合同,扣 1 分。

( 4 )未对履行集体合同情况并向职代会报告,扣 1 分。

( 5 )职工对集体合同满意率低于 90% ,扣 1 分。

5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厂务公开工作规范( 10 分)。

( 1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未按照“一化三性两延伸四结合”的工作要求开展厂务公开工作,扣 5 分。

( 2 )非公有制企业未进行劳动者权益公开,每发生一起扣 1 分。

( 3 )企业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没有听取工会和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每发生 1 起,扣 0.5 分。

( 4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就实施,每发生一起扣 1 分。

( 5 )职工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满意率达不到 90% 以上,

每降低 1% 扣 0.5 分。

( 6 )按照《公司法》和全总《关于进一步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公司制企业中的董事会、监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分别扣 1 分。

( 7 )职工董事、监事未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扣 1 分。

( 8 )未建立健全相应的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职工董事、监事作用发挥不明显,扣 2 分。

6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制度健全,调解及时有效。( 10 分)

( 1 )企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扣 5 分。

( 2 )调解制度不健全,扣 2 分。

( 3 )职工反馈渠道不畅通,扣 2 分。

( 4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活动规范,调解及时有效的,加 1 分。

7 、职工队伍稳定,没有因劳动关系矛盾引起的群众性事情发生。( 10 分)

因企业未规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厂务公开;未签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建立工资协商机制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紧张引起的群众性事件发生,此项不得分。

8 、依法建立工资收入内部分配制度。( 10 分)

( 1 )未建立健全工资收入内部分配制度,扣 2 分。

( 2 )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 2 分。

( 3 )企业不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以及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扣 2 分。

( 4 )建立工资协商制度,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加 3 分。

( 5 )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加 2 分。

9 、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围绕企业发展深入开展。( 10 分)

( 1 )企业未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此项不得分。

( 2 )企业开展了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工作规范,资料齐全,加 1 分。

( 3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全国、省、市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受到表彰的,加 3 分、 2 分、 1 分。

10 、企业足额提取使用职工培训费,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逐年提高。( 10 分)

( 1 )企业未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扣 2 分。

( 2 )职工培训费不足额提取,扣 2 分。

( 3 )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安全培训,扣 2 分。

( 4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政策规定,加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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