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辽劳社发〔 2007 〕 22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企业联合会 / 企业家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 / 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6]25 号)文件精神,为保持与国家三方同步,决定将我省原开展的 “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诚信等级评价 ” 工作调整为 “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 ” (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创建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从 2007 年起,逐步在全省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开展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良性发展。
三、评审名称
创建活动中评选 “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 “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 。
四、评审范围
(一) 创建活动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工业园区。
(二) 创建活动开展后,原辽宁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诚信等级评价委员会更名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评审委员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为 A 级、 AA 级和 AAA 级单位,即:“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A 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AA 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AAA 级单位”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A 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AA 级单位”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AAA 级单位”。已经被评价为 “A 级 ” 、 “AA 级 ” 、 “AAA 级 ” 诚信单位即改为相应称号。
(三) 于 2006 年申报人力资源管理诚信等级评价单位的企业可直接进行 “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相应级别的评审。
(四) 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评审委员会指导全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负责评审全省 AAA 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同时负责驻沈中 \ 省直用人单位其他级别的评审工作。各市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AA 级单位与 A 级和 AA 级工业园区活动。
(五)省负责指导全省核查工作,抽查全省各地 “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 “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 ,并具体负责驻沈中省直企业的核查工作;各市负责组织本市各企业的核查工作。
(六)对原来已经评为 AAA 级诚信单位的,凡经核查合格的,继续保持原有荣誉称号;经核查不合格者,根据其具体情况,可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五、评审材料与程序
(一)申报材料
1 、申报等级申请书。
2 、自检报告。
3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4 、职工劳动合同文本。
5 、职工工资支付相关证明。
6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证明。
7 、工会组织建设情况资料。
8 、工会组织活动规章制度文本。
9 、工会参与用人单位民主决策相关情况记录。
10 、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相关资料。
11 、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文字资料。
12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资料。
13 、企业支付职工技术(业务)培训经费证明。
14 、企业对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有关资料。
15 、企业执行国家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和保护未成年工相关政策有关资料。
16 、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障职工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和证明。
17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关证明。
18 、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上访以及处理情况有关资料和证明。
(二)评审程序
1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和企业基本情况按照《辽宁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进行审查 , 对经审查合格的企业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 、同级评审委员会对所有被评审单位进行表决。
3 、对拟评为 “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公示结束后,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 / 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文件进行通报表彰、发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 的评审,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六、相关政策
(一)凡获得 “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与 “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 称号的企业,两年内免予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巡查。
(二)凡未被评为 A 级以上 “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资格参加劳动模范、 “ 五一 ” 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的评选。
(三)对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 AAA 级单位与工业园区”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评选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时可优先予以考虑,对于做出杰出贡献者,可以直接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
七、组织领导
(一)为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省对调整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进行重新调整:辽宁省调整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主席由副省长鲁昕担任。副主席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周万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崔龙洙、省总工会副主席刘绍臣、省企业联合会 / 企业家协会副会长马琳担任。三方会议成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省企业联合会 / 企业家协会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三方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三方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 “ 整体规划、分级实施、突出重点、循序推进 ” 的工作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针对当地企业和工业园区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创建活动重点,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掌握标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二)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省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指导、推动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八、本通知发布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 / 企业家协会《关于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实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的通知》即行废止。
附件: 辽宁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标准(试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 / 企业家协会
二 OO 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