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标准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 / 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6]25 号)和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境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
第三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A 级标准:
1 、招用人员时无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个人身份证件等行为,劳动合同试用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坚持就业登记制度。企业在招用人员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率达到 100% ;
3 、坚持劳动合同制度,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 100% ;
4 、建立劳动合同管理登记备案制度。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均按劳动合同管理登记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劳动合同签订人数的变动情况;
5 、企业经济效益处于同行业中上水平;
6 、职工工资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水平,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并建立企业正常工资增长机制;
7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节假日休息制度。需加班时,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时间。延时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加班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工资,应有支付加班费记录;
8 、按照《职业教育条例》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并用于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且有相关证明;
9 、凡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率达到 95% 以上;
10 、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11 、对本单位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有具体保护措施,并与其签订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集体合同;
12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坚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有严格的防护措施。无严重的伤亡事故;
13 、对在有尘毒危害、放射性污染和苦、脏、累、险工作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有严格的防护措施,并能认真加以实施;
14 、有健全的工会组织,机构设置合理,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5 、支持和保证工会组织的各项正常活动,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责,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会会费;
16 、建立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
17 、依法妥善解决单位内部纠纷,没有大规模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发生;
18 、企业对职工没有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语言侮辱等记录;
19 、建立集体合同定期检查制度,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20 、企业有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并制定符合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21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二经过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2 、企业在招聘职工、确定报酬、给予职工培训机会、职务升迁等对男女一视同仁,无任何歧视行为;
23 、企业在研究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时,有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参加。
第四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AA 级单位标准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AA 级单位除达到 A 级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及时将有关数据输入劳动保障数据网;
2 、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提高逐年增长,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
3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经过充分协商,程序合法,经济补偿符合相关规定;
4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并能按规定及时协商调整职工工资;
5 、劳动保护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设施齐全,职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机构健全,能够及时稳妥处理内部争议,没有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 、企业文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果,有鲜明的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
第五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AAA 级单位标准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AAA 级单位除达到 A 级和 AA 级标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部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培训,持证上岗率 100% ;
2 、用人单位有具体的人才开发、使用、管理和保护的计划与措施;
3 、职工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 、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凡研究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参加。对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合理答复;
5 、用人单位企业精神及企业理念深入人心,得到广大职工的一致认同。
第六条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A 级单位标准
1 、区域内的所有企业职工代表(行业工会或联合工会)与企业代表(企业联合会或企业行业组织)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
2 、区域内所有企业在招用工人时均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 、区域内所属企业全部建立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4 、区域内所有企业没有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现象;
5 、区域内所有企业均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6 、区域内各级工会组织机构健全,并定期就相关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形成和谐共处的融洽关系;
7 、区域内所有企业均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8 、区域内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均能在本区域内得到有效解决;
9 、区域内无较为严重的劳动卫生安全事故;
10 、区域内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AA 级单位标准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AA 级单位除达到 A 级标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就业登记制度, 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率 100% ;
2 、坚持劳动合同制度,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 100% ;
3 、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均得到专业培训,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90% 以上;
4 、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健全,并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会会费;
5 、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6 、区域内所有企业均有鲜明的企业文化。
第八条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AAA 级单位标准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AAA 级单位除达到 A 级、 AA 级单位标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 95% 以上;
2 、用人单位职业经理人均得到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 80% 以上;
3 、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 、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全部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凡召开涉及职工利益等重大会议时,均有工会组织参加,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合理的解答与处理;
5 、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有当地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相关的工作联系制度,并能够对区域内劳动纠纷及时稳妥的协调与处理;
6 、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没有使用童工现象,没有违反规定超时加班现象;
7 、区域内形成统一的企业文化理念与文化精神,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并保持持续增长势头。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标准实施后,原《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诚信等级(暂行)评价标准》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