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 [1997]29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
省府直属各单位,中央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批转给你们,结合全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从批转之日起请一并执行:
(一)随军家属安置属省直、中央驻穗单位的,其人员和数量由省、市按照 “ 两家协商、明确数量、年终结算、结转下年 ” 的原则进行协商,自行确定和安排。驻穗部队各大单位应在每年 10 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需要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省人事厅、劳动厅。
(二)非广州市户籍随军家属安置到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就业所需的入户指标,采取专项单列的办法,纳入机械增长人口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