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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件

中国人民
解 放 军


广东省军区

粤府 [2000]68 号

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0]19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精神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召开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的培训、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具体工作
 
   二、 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找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将随军家属列为减员对象。
 
   三、 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生活的同时,在 1 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减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现有的就业培训机构,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尤其是驻军较多的市要定期对随军家属进行培训。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五、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经济实体,地方政府在经营项目、办理手续、筹措资金和经营场所等方面要给予帮助和扶持,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和随军家属凭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干部家属申请随军生活报告表》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为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督促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非个人原因 1 年后仍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其档案可交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接收保管,免收各项管理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可允许其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作为缴费工资,按规定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军家属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当地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 000 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