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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 [1997]1 号

转发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比较重视军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对促进部队建设和巩固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当前各项配套改革尚不够完善,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碰到了一些困难。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高度重视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是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支持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的一项政治任务。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纳入地方人事劳动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克服困难,把安置任务完成好。
 
   二、 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应根据其专长,尽可能就近安置,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不再予以安置。
 
   三、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实行指令性计划为主,与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相结合的办法。
 
   (一) 对在原籍有工作的随军家属(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下同),应继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 [1989]32 号)的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适当工作。广州地区除执行上述规定外,也继续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粤府 [1985]89 号)和广东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局和省劳动局《关于妥善安置军队离休干部家属子女工作的意见》(粤组 [1983]22 号)的有关规定,对本人已联系好由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军队驻穗企业接收安置的,按干部和工人分别报省人事厅、劳动厅办理审批调动手续。
 
   (二) 对在原籍没有正式工作的随军家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对符合用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并按规定办理招工手续。  

   (三)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的,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实行计划管理的原则,每年计划由部队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实行人口机械增长管理的市、县,要按此计划切块安排入户指标,或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安置随军家属,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四、 进一步拓宽安置就业渠道。随军家属可以在国营、集体单位(包括部队企业)或创办随军家属企业中安置就业。随军家属的人事行政关系,原则上应转移到接收单位,必要时也可按其原有的身份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部门的劳动力资源开发中心。各级政府应在生产、经营、技术、物资供应等方面积极支持部队发展生产,增强部队内部安排随军家属就业的能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