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的规定,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进行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算,并进行差额补发,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发养老金
对退休日期为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的,并且在该期间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的退休人员,进行基本养老金重算。若重算后待遇高于原来待遇的,从首次领取养老金起至2007年7月计算补发差额并支付到个人养老金存折,同时从2007年8月份按重算待遇标准发放;若重算后待遇低于原来待遇的,仍按原来待遇发放,不予扣减。
二、补发退休死亡待遇
对于死亡日期为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的,并且在该期间办理申领退休死亡待遇手续的人员,发放死亡待遇差额至其单位账户,由单位发放给其继承人。
三、对于在2007年7月后(含该月)办理养老金核定和退休死亡待遇核定的,待遇已经按新标准发放,不再进行补发。
四、我中心将于2007年7月底支付上述的补发待遇,届时请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注意查询到账结果。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