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个人):
根据《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和《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2号)的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本市社会保险业务实施相关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的调整
1、从2007年7月1日起(8月份台帐),生育保险的征缴费率由0.7%调整为0.85%。
2、自2007年7月1日起非本市城镇职工可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非本市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填写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在备注栏中填写“同意为所有职工整体参加生育保险”的说明。
二、关于养老保险的调整
1、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于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或继续缴费。
退休时间是2006年6月前的,可以申请趸缴从退休时间至2006年6月的年限。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缴费。
2、申办流程
由参保人填写一式两份《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申请表》(可到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附带个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本省(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向最后参保单位地址所在区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3、缴费标准
(1)一次性缴费
以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工资2182元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本社保年度每月缴费金额为2182×20%=436.4元。
(2)继续缴费
以上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工资2182元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本社保年度每月缴费金额为2182×20%=436.4元
4、退回一次性待遇手续
原来已经申领一次性待遇的参保人,必须先退回一次性待遇,才能办理一次性缴费和继续缴费。
由参保人提供原来已经申领待遇的资料、劳动手册和申请表(可到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到原来申领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回待遇手续。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