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根据《 广州市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穗劳社综〔 2004 〕 5 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

险业务工作,特制定本须知。

一、 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人员变更和撤销

    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

险;跨统筹地区的,按单位或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

终止(撤销)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一)办理申报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2 .《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3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副本及复印件;

4 .《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 .《社会保险登记表》;

6 .《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二)单位人员变动办理增减员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材料:

1 .《社会保险登记证》;

2 .《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3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三)办理撤销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 .税务或工商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及复印件或批准撤销文件的复印件;

2 .《社会保险登记证》;

3 .《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4 .当月社保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在清还欠费后提供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 .《社会保险登记证》;

2 .单位事项变更的提供《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3 .个人事项变更的提供《参保人员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一)用人单位

1 .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相关

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

;为农民合同制工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 1 )《社会保险登记证》;

( 2 )《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

( 3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 4 )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 5 )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需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专用章);

2 .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凡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二)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 .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申领

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 1 )《通知书》;

( 2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 3 )社保机构指定的本市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及复印件;

( 4 )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失业证》;

( 5 )非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 6 )有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2 .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自动与下次重新就业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

并计算。

(三)农民合同制工

1 .农民合同制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申领手续由原单位代办,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 60 天内,携带以下资料

办理:

( 1 )《社会保险登记证》;

( 2 )《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申领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二份);

( 3 )社保机构指定的本市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及复印件;

( 4 )代办人身份证;

( 5 )已领取《广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的,同时携带《广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

2 .确需个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 60 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 1 )社保机构指定的本市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及复印件;

( 2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3 )已领取《广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的,同时携带《广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

三、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1 .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

2 .失业人员每月应按所属区的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验证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

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尚未领取完的期限自动结转。

3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年限不满一年,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判

决生效之日起 60 天内办理续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 1 )本人身份证;

( 2 )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3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4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

在 60 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续领手续:

( 1 )本人身份证;

( 2 )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的证明。

(二)医疗补助金

1 .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

险的规定执行,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

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城镇住院医治的,先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按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

费报销的规定办理。办理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

( 1 )《异地就医申请表》;

( 2 )医疗保险卡正、反面的复印件;

( 3 )急诊留观或出院诊断证明书;

( 4 )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报销人签名);

( 5 )医疗用药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 6 )异地就医费用核销规定的其他资料。

2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其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在出院后 30 天内,到失业

保险发放机构申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补贴。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和治疗项目范围、服务

设施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申报时携带以下材料:

( 1 )本人住院申请报告;

( 2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 3 )出院诊断证明书;

( 4 )医院收费收据;

( 5 )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

    因交通事故负伤住院的,还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结论。属对方责任的,按责任程度的大小,支付属失业保险承

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三)丧葬补助金、怃恤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一次性支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

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其亲属在失业人员死亡后三十日内,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 .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2 .《死亡报告表》或《殓葬证》复印件;

3 .《殡殓证明》或火化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 .有供养关系的携带相关证明资料。

四、失业保险的结转

(一)已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因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和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五、失业保险的转移

(一)职工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或单位跨统筹地区城建制转移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 .单位的申请报告;

2 .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证明。

(二)异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驻

花都、番禺区和增城市的市属参保单位,其失业人员的转移手续由原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携带以下资料

办理:

1 .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 .接收地的同意接收的证明(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的开户银行、开户户名和银行账号);

3 .未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提供《通知书》。

(三)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区转移户籍的,到迁出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凭迁

出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出具的转移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 .本人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

3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四)异地失业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携带

以下资料办理:

1 .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2 .本市《居民户口簿》原件;

3 .集体转移名单不详细的还需提供银行信汇单复印件或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明细清单。

六、本须知从二 〇〇 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广州市失业保险业 务管理办法》(穗社保中〔 2000 〕 14 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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