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州市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暂行管理办法》(穗劳社综〔 2003 〕 6 号)的规定,各参保单位
需定时提供异地定居离退休人员当年的生存证明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参保单位,需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生存证明材料,区属(不包括番禺、花都两区)参保单位
需向相应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材料。
二、提供生存证明的时间为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20 日(其中每月 26 日至月末为内部处理业务数据时间)。
未能按时提供生存证明的异地定居离退休人员,将从当年 7 月起暂停其基本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待补提供生存证
明后,从次月起恢复其待遇,并补征暂停期间应缴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已一次性缴纳的除外);但是,根据《关于补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 2003 〕 16 号)的精神,超过 3 个月以上未提供生存证明的,重
新提供后,原已一次性缴纳医疗过渡金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个人帐户可补注资,按月缴纳的退休人员,则不予补缴医保费
且不补注资。
三、有效的生存证明如下:
(一)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保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二)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
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三)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四)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五)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六)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入境证明、回国居住地派出所的暂住
证等证明。
二 〇〇 四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