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等
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起,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参照执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缴费基数下限,原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执行的,现调整为55%,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