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广州市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即社平工资)为2353元.
私营企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缴费基数的最低限额为社平工资的 55%即
1294,最高限额为7059元;
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保单位及其人员缴费基数的最低限额为社平工资的 60%即1412元,最高限额为
7059元。只参加失业和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及其人员缴费基数的最低限额为市平工资的 60%即
1412元,最高限额为7059元。 私营、个体业主缴费基数的最低限额为 2353元,最高限额为7059元
参考文件:《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 穗 劳 社养〔 2004〕4号)
《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 穗 劳 社养〔 2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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