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任何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法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稽核,是《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3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号)] 赋
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稽核。
用人单位有不为员工参保或者少报缴费工资等违法行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自行纠正。否则,将提请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号)] 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1999年( 国务院令第 259 号) ] 依法予以处罚。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 〇〇 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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