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从200771日起,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施相关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2006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工资(2182元)的300%,即6546元;下限为2006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工资(2182元)的60%,即1309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工资,即2182元执行。

二、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200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的300%,即9081元;下限为200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的60%,即1816元。

三、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按原缴费工资基数调升10%

 

 

 

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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