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2006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根据穗劳社函〔2006〕1178号的要求,现就我市200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时间在200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每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其伤残津贴从2006年

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工伤时间在2006年6月30日前,享受工伤护理费人员,其护理费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原基础上调升9.1%

(备注:9.1%为2005年度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例如:某职工调整前:护理费为1522.93元;调整后:护理费为

1522.93×(1+9.1%)=1661.52元。

    三、因工死亡时间在2006年6月30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在

原基础上调升9.1%。

    四、工伤时间(或因工死亡时间)在2006年6月30日前,在此次调整后办理新增的人员,应享受的待遇,也将按

上述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五、符合调整的人群的月定期待遇调整和补发数(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的待遇)在2007年2月拨付。

    六、对于既领取养老待遇,又领取工伤补差待遇的人员,已参加2006年度养老待遇调整的,工伤待遇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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