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知
一、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的征缴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保险”),同时按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的下列人员:
1.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
⑴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
⑵ 自由职业者;
⑶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除外,下同)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二)参保办法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业主及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及其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应当以整体形式参加“住院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保险”。
(三)缴费标准
住院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
重大疾病补助金:目前标准为5元/人·月。
其中,以整体形式参保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个全经济组织业主缴交;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缴交。
(四)参保单位的缴费办法
住院保险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与其他险种一起由地税部门按月同单征收。当月核定缴费,次月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从单位的开户银行账户中自动划扣,划扣时间在每月3—17日。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五)单位欠费的补缴办法
如果地税部门在每月23日前未能成功地从单位的账户中划扣费用,视为欠缴住院保险费,需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办法是,前往单位所在区的地税征缴服务大厅前台刷卡缴费,或者打印本单位的社会保险应缴金额单据,到地税部门指定的银行缴款。
二、单位申请参加“住院保险”的办理
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参保登记须与社会保险其他应参加险种一同办理。
(一)
受理部门
1.
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及市属的用人单位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区属的用人单位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
2.
个体经济组织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
(二)
单位申请参加“住院保险”的办理手续
1.
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其医疗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险其他应参
保险种同时建立。
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后30天内,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及复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时,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所参保证明)。若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办妥社保登记手续后,单位还需前往所属区的地税部门办理委托银行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签订《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
2.
已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的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申请参加“住院保险”。
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先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在职职工参加住院保险
人员名册“,按要求进行校对后,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请本单位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尚未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选择为他们参加统帐结合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住院保险“。
原已为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统帐结合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继续为该类人员参加统帐结合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住院保险”。若选择参加“住院保险”,需要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交回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
参保人员变动的办理
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如当月有人员变动,必须于每月月底前填写好有关表册,前往
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手续。
1.
增员处理
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为新招用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增
减人员申报表》,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增员手续,从次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由医保中心发给医疗保险卡。
2.
减员处理
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有人员离职时,凭《社会保险增减人员早报表》及减员的有关
材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减员手续,从次月起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
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如发生名称、注册地址、银行账户等基本资料的变更,应填写
《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供《营业执照》及《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尽快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
参保人员基本资料变更的处理
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出生年月等本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填写《参保
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医疗保险卡的用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它是由市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用于参保人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和住院登记及出院结算时的凭证,仅限于参保人使用,不得外借、涂改、伪造。
(二)申领医疗保险卡所需资料:在办理新参保登记、增员的次月19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医疗保险卡。领卡时请带齐以下资料:
1.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当月《社会保险金征收核定单》及复印件;
2.地税局出具的当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复印件或银行收款的电子借记单及复印件。
参保人可通过登陆www.gzyb.net查询领卡事宜。
印刷版本:2006年第一版
印刷时间:200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