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现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3号)的规定,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1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在新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开工前,应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事宜。
二、业务受理部门:
1、根据注册地划分:
中央驻穗、省属及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
区属建筑施工企业 ,到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
2、根据生产经营地划分:
对于注册地不在本市,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到生产经营地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
三、征缴方式和比例
1、缴费基数
1)招标工程:以《中标通知书》中标价的20%为缴费基数
2)不招标工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的20%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5%一次性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单位新参保须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存款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承包劳务合同》
(8)、填写《建筑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表》;
(9)、填写《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申报表》一式两份。
五、日常业务办理事宜请参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办理简介》、《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