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府令〔2008〕11号实施后部分业务调整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府令〔2008〕11号,以下简称市府令〔2008〕11号)修订通过,将于2008年9月1日施行。由于部分社保业务有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范围
条文规定:市府令〔2008〕11号第二条。
二、医保补偿金在社保减员时由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一次性计缴
用人单位与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社保减员时,根据职工达到上述年龄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一次性计缴的过渡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单位次月社保帐户上同单征收。
条文规定:市府令〔2008〕11号第九条。
三、失业再就业人员退休时可享受社申人员医保政府资助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再就业人员,在新参保单位退休时,单位提供参保人退休审批材料,由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不足缴费年限中的政府资助金额。政府资助后仍不足缴费年限过渡性医保金费用由单位按月或一次性缴纳,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条文规定:市府令〔2008〕11号第十条。
四、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缴纳标准调整
从2008年9月1日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49×0.26%核定,每人每月由原来的5元调整为8.71元,以后每年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相应调整。
条文规定:市府令〔2008〕11号第四十条。
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老年人可以一次性缴纳医保过渡金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退休费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一次性缴纳过渡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条文规定:市府令〔2008〕11号第五十四条。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