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关于广州市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2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了调整,并在1月25日发放,现对有关调整内容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8年6月前(含该月)办理申领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1997)2号和《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穗老字〔1999〕1号的规定,参照我市机关离休人员离休金调整的离休人员除外)。
二、调整办法
(一)退休人员:定额增加111元/月;再按其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1.5元/月养老金。
(二)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定额增加222元/月;再按其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1.5元/月养老金。如果第二项调整不满45元/月的,按45元/月加发。
(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
1.对“技术职称”为“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在(一)、(二)款的调整基础上,再加发60元/月;
2.对副高级职称人员(包括高级技师),在(一)、(二)款的调整基础上,再加发50元/月。
(四)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30元/月。
(五)原工商业者:增加30元/月。
(六)军转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方法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不足1455元/月的,按1455元/月发放。
三、发放时间
(一)2008年1月底前将2008年1月的调整金额发放至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请各相关人员及时查询。
(二)2008年2月起,基本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发放。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