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了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从2007年5月8日起,对于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增员业务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补收处理问题,将作以下调整:
1、从2007年5月8日起,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员业务时,养老、失业、医疗(含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生育和工伤保险实行五险同步补收。
例如,某参保单位2007年3月招用了一名员工,但该参保单位2007年5月才前来社保经办机构为单位员工办理增员手续,并申报该职工从2007年3月起参加社保。
这种情况在本《通知》下发以前按如下办法处理:社保系统只默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从2007年3月开始缴费,医疗、生育、工伤从2007年4月开始缴费;
本《通知》下发以后将按如下办法处理:社保系统将默认从2007年3月开始五个险种同步补收,补收月份为2007年3月-2007年4月。
2、对于超过两个月的补收业务仍维持原有补收审批流程办理。
3、请各参保单位向员工做好业务调整后的解释工作,
并在每月月底前认真核对单位当月的社保征缴数据。
4、网上CA用户增员规则不变,维持原补收处理办法。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